返回嘉兴佛协     | 协会介绍 | 协会公告 | 协会领导 | 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定名为嘉兴市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JIAXING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全市佛教徒和佛教组织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嘉兴市民族宗教
事务局的领导和省佛协指导下,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发扬爱国爱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倡导人间佛教思想,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嘉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嘉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浙江省嘉兴市勤俭路5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事业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全市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
实反映情况和要求,就落实法律、法规、政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佛教界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三)贯彻执行上级佛教协会的决议和决定,督导佛教寺院和佛教组织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制定寺院管理制度、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引导信教群众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四)举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和弘扬,保护佛教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

(五)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组织佛教界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六)发展与兄弟省市佛教界之间的友好关系,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开展同国际宗教团体的友好关系,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

(七)加强本会机构自身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指导和支持县(市、区)佛教健全组织,开展会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信教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必要时可增补常务理事,增补者任期至下一次全市代表大会召开为止;

(十一)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市佛教信众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礼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一)名誉会长和顾问由理事会选举善后产生;

(二)名誉会长参加会长会议、常务事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享有表决权;

(三)顾问列席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地方佛教协会、佛教寺院等上缴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
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嘉兴市佛教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Copyright © 2009 嘉兴市佛教协会 |  浙ICP备09038544号   |  联系电话:0573-82052782 |  传真:0573-82052782